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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拿存折取走钱 银行有过错不认前账反告状 法院不支持

1999-12-11 来源:生活时报 侯海霞 我有话说

储户到银行取钱,只因与银行工作人员面熟,不拿存折竟也能把钱取走。10月20日,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退还工资款案件,一审判决储户李某败诉。

1998年元月9日下午3点,储户李某到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分行某支行领取工资。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原告账面工资余额为4371.19元,李某认为这个数字不对,要求银行工作人员重新核对一下,于是,银行工作人员即按储蓄底单一笔一笔重新往李某的存折上填写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工资额,同时,又填上了1997年9月17日一笔800元的取款支出。李某拿过存折看后,认为自己实际上没有取这笔钱,是银行的失误致使其工资被人冒领。双方为此发生争执,李某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返还原工资800元及利息,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,并要求向原告赔礼道歉,为原告恢复名誉。

被告银行辩称,李某在1997年9月17日上午快下班时到被告在某医院附近的储蓄所取工资款,该银行工作人员向李某要存折,原告说上午急用钱,存折没有带,现在回去拿,来不及了。银行工作人员考虑到平时与李某挺面熟,就叫原告先写了取款条,李某答应下午把存折拿来再填上,就这样,银行让李某把钱取走了,然而当天下午,李某并没有把存折拿到银行,留下的只是原告的取款凭条。

法院受理此案后,依法委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取款凭条进行了字迹鉴定,鉴定结论是原告自己书写。

法院认为:原被告之间的存款关系合法有效,受法律保护。原告诉称1997年9月17日没有支取工资存款800元及取款凭条不是自己书写,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均因证据不足,法院不予支持,故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因被告管理不严,也存在着过错,因而判定双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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